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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法院判决王志安侵犯我的名誉权、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5000元、诉讼合理支出20000元之后(已强制执行38000多元),王志安继续造谣、诽谤我“诈骗安保基金”,我再次起诉他,现在北京法院再次判决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5000元。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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