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菅人命
当时政法工作提出一句口号:“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党、政领导,三家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走到哪里捕到那里;想逮捕谁,就逮 捕谁;所谓回来再分家,也根本不分家。
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有的地方捕人太多,法院审判员少,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判人的时候不开庭,不和被告人见面,不审问,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 183 人。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解放前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 607 人,强奸妇女 51 人,鸡奸 305 人,互相鸡奸 30 人”。大家可能看不懂这莫须有的罪名,更看不懂这判决书是怎么回事。原来这 183 人中有 11 个妇女, 172 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男人)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可是从文字上看,似乎这 183 人每人都强奸了 607 个人,包括 11 个妇女,也犯了强奸、鸡奸罪。这张判决书,是省委工作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树州检查时发现的。以后我随领导到玉树,亲眼目睹了这张判决书。
这张判决书可以作为“文物”珍藏起来,以教育后人,告诉他们,什么叫草菅人命。
---尹曙生:大跃进时的“奇案”
(作者为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