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武汉市第四医院达到所谓的经济繁荣,也不可能为医院某些领导的作恶带来合法性,只要权力不受约束,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罪恶。这也是上海,安徽省卫计委的反商业贿赂做法不适合武汉市第四医院的重要原因。即使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领导隐晦地指向制度性羞辱,那也必须处理成丁祥武等少数害群之马的个人行为,而与整体性的制度不正义无关。而丁祥武等人也可以在这个不正义体制中自我集体化,使得作恶过程成为匿名化的过程,意味着无需负责,而当一个人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当然就可以为所欲为了。通过集体坐标而不是“内心良知“定位自己,“我”就变成了“他”。“我丁祥武”不再是有名有姓的人,而是“一个工具”。“我丁祥武”也不再是有血有肉的人,而是“一个符号”。既然是“他”(不正义体制)在作恶,又与“我丁祥武”何干?当个人隐身到一个不公正体制当中成为其中一个“分子”,从而实现作恶心理成本极小化。固然,“责任”存在着一个金字塔结构,越往金字塔的底部,每个人承担的责任越少。如果让医务人员去主动杀害一个无冤无仇的患者,估计不可能做到,但是,如果把“杀一个无冤无仇患者”这件事分解成100个步骤,而“我”所负责的那个步骤只是“把患者收入院”,只要施以一定的威逼利诱甚至道德感召,“我”完全可能做到。在这里,每一个个体无需成为“恶魔”,但是“我们”却可以。所以,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恶,“脱下”作为个体的自我,“穿上”他者的身份,并隐身于集体的庇护,作恶行为就变得轻松自如,医院溃败以及行业悲剧也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