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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拥护基本法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对不符合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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