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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文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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