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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憲法》規定,聯邦法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嚴重犯罪和輕罪而遭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予以免職」。彈劾案須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起,然後調查,再把調查報告交給眾議院議員表決,彈劾決議通過,再送交參議院審理,參議院必須有三分之二參議員同意彈劾,彈劾案才算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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