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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识之士呼吁废除现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它很荒谬,只等同于拐卖二十只癞蛤蟆的罪。应该明确使用可方便审判、准确量刑的“拘禁罪”、“绑架罪”、“虐待罪”、“强奸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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