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總結是錯誤的,巴勒斯坦人並沒有早于以色列人领到当地“房产证”。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是同时领到“房产证”的。
在以色列复国之前巴勒斯坦人是当地住民,并没有建立国家,并没有主权。巴勒斯坦先是属于奥斯曼帝国叙利亚行省的一部分;然后这片土地被托管给英国。
作为原住民,按照习惯法,他们的财产和生活方式受到尊重。只要新来者按自愿交易原则,购买他们正在使用土地,没有侵夺就没问题。
至于在巴勒斯坦人没有居住的地方建立新城镇、开荒。不侵害原住民利益,巴勒斯坦人不能以“那是我们的土地”为由驱逐对方的。
因为无主的土地,是归国家主权者的。在奥斯曼帝国时代是归苏丹的、没有苏丹和苏丹任命的总督(帕夏),那就是谁实施统治权,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