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控告
投訴控告人:曹金芝,女,55歲,1968年10月1日出生,原住址: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號內2號,電話13716437830,現暫住:南海家園六里23號樓一單元102室。
投訴控告大興區人民政府、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瀛海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總公司、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拆了我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號內2號唯一的住房,沒有給我任何的安置補償,霸佔了我的耕地暖室!導致我母子無家可歸,迫使我信訪維權13年之久問題至今未解決。他們利益集團合伙為謀取利益,倒買倒賣集體土地,運用政策錯誤,無證非法騙拆18個村莊。
事實與理由:
本人有著獨立的戶口,獨立的門牌號碼,有獨立的宅院,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法律法規條件作為獨立的被拆遷戶給予安置補償。我父母是內1號院,我是內2號院,曹金栓是內3號院。是經過村委會同意認可我父母分割給我的房子,1998年7月1日村長到派出所辦的分戶手續。但是在2010年無證非法拆遷時,村書記【陳輝】與評估的經理劉恆惡意串通,沒有依法入戶清登確認我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號內2號的獨立宅院。只是口頭告知說是依據「機關會議紀要」採取分戶處理,認為我不夠分戶的條件,不認可我是被拆遷安置人身份,僅憑一句話就否定1998年7月1日公安機關戶籍科給我已經做出的分戶事實。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拆了我唯一的住房,沒有給我任何安置補償,霸佔了我的耕地與暖室。市民熱線12345及屬地政府回復本人近11年不給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機關會議紀要」被法院判決信息不存在。屬地政府用不存在的信息否定我是被拆遷安置人的身份,之後變換多種理由推諉扯皮不解決問題。多年來浪費國家大量資源,對我加以非法拘禁,實施管控,限制人身自由,並多次對我進行人身傷害,落下終身傷痛!
到亦莊管委會信息公開「機關會議紀要」,答復告知書卻是過程性信息,給了隱去內容的幾張大白紙,根據幾張沒有法律依據的白紙就確認我不夠分戶的條件,惡意剝奪我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017年司法所調解時發現,村書記陳輝與評估公司暗箱操作,在我父親沒有在現場不知情沒有任何委託手續的情況下做了房屋產權變更,發現我曹金芝本人作為父母的家庭成員也簽了字,我是戶主,是有著獨立戶口、獨立門牌號碼、獨立院落的一戶,如果我作為父母的家庭成員,那麼我父母的其他五個子女也都應該簽字才能生效。我要求筆跡鑒定,當時在場參與調解的評估經理劉恆,開發區總公司經理劉磊認為我曹金芝本人沒有資格做筆跡鑒定。我提議讓我父親來起訴他們我來代理,他們又百般阻撓說我的訴求與變更證明沒有關聯繫,即使推翻了房屋變更證明與我父母的拆遷協議都與我無關。戶口獨立不獨立都不作為被拆遷安置人,理由就是我不夠分戶的條件,法律依據是「機關會議紀要」!他們的這些說詞已經充分證明我父母的拆遷協議里沒有我們母子倆的合法權益。
1、曹金芝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號內2號唯一的住房也是在12平方公里拆遷範圍之內。
2、曹金芝父母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沒有顯示曹金芝的10號內2號院以及曹金芝母子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
3、曹金芝是在1998年7月1日原址分戶,是拆遷十多年之前分戶的!(派出所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
4、入戶調查測量及拆遷評估時,10號內1號院,內2號院,沒有查清注明(曹延榮四製圖是兩口人)
5、每次政府信息公開都是以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號內2號曹金芝為信息公開申請人(信息公開答復)
綜上所述,屬地政府用不存在的「機關會議紀要」以及隱去內容的幾張大白紙,作為不給我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實屬不作為,亂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治理重復信訪化解積案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及習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
基本訴求
1、現懇請大興區政府、經開區、瀛海鎮政府協調開發區總公司及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根據《京興政發(2004)2號》文件以及《京國土房管徵(2003)606號》文件、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依政策的解決曹金芝母子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瑞合一村瑞宏西路北四條10內2號獨立宅院的安置賠償問題。讓我母子居有定所,早日重返正常人的生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2010新)》合理解決被霸佔的承包耕地與暖室的賠償問題。
投訴控告人:#曹金芝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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