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圈我说你看啊,有录音笔有录音了也没用。
你们啊,too simple!从6年改成判三缓三,基本上不用蹲监狱了,这显然有录音的功劳。
当然,我不是说最后的量刑是合适的。这个案子因为一审法院太离谱了,明显的属于骗炮行为(罗翔老师说了是无罪),竟然给判了6年。
关键是通常除非是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存在重大失误,二审一般不会改判的,这相当于给自己人“打脸”。基本上可以推测,此案如果没有关键的录音,二审绝无可能改判。
补充说一点:
类似像第二天女方要求确立恋爱关系、事后女方表现亲密,这些都不足以作为排除强奸的直接证据。这可能是一种短期的心理防御机制,受害者可能会尝试建立亲密关系来“合理化”创伤产生的认知失调。
因此不管是对于非强奸事件的男方、还是强奸事件中的女方,大概只有包含事发当时的完整过程的录音才能直接证明当时有没有“强迫”发生,才是最有效的证据,即使它可能也不是百分百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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