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统独之争,民主制也陷入两难——也许有人会说,在民主社会中,解决统独之争应该采取民主的方法。这话自然不错。但问题是:民主的方法是什么?如果说民主的方法就是用投票解决争端,问题是谁来投票?如果说是谁的问题就该由谁来投票。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人投票,俄国人、美国人无权参与投票。那么,统独的问题究竟是谁的问题?譬如,四川人想从中国独立出去,这仅仅是四川人的问题,抑或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到底是四川一亿人说了算,还是全中国十二亿人说了算?
一方面,我们有理由认为四川独立的问题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因此它应该由全中国十二亿人共同决定。道理很简单,既然国家是人们共同签订契约的产物,它要求订约的各方都必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背弃契约,除非它得到了其他方面的认可。契约必须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否则契约将不成其为契约。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上述道理也有明显的漏洞。首先,在现实政治中,许多国家的建立都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而是巧取豪夺的结果;人们当然有权否认他们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的东西。其次,既便是那些最初经由自由契约而组成的国家,某一代人做出的承诺,凭什么可以对以后的世世代代都保有不可改变的约束力?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契约订成这个样子,在其中,承认组成中国的各部份有权退出中国这个共同体,独立组成新的国家或者是加入别的国家。在1991 年8 月苏共保守派政变前夕戈尔巴乔夫试图通过的“新联盟条约”中就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退出联盟(只要有本共和国三分之二以上人民同意)。“新联盟条约”这一规定看上去很开通,其实是中看不中用。倘若认真实行起来,势必会造成极大的麻烦。因为它会使得一个国家随时处于可疑的不确定状态,这就会引起在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巨大混乱。河南省发生了水灾,湖北省该不该无偿支援呢?广西壮族自治区遭受外敌侵犯,四川的小伙子该不该上前线流血战斗呢?如果别人无法确信大家同是一国,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他们凭什么一定要为别人去解囊去流血呢?如果一家人的关系松散到和邻居间的关系差不多没有区别,家就不成其为家。同理,如果一国之中的各个部份随时处于可以彼此分离散伙的状态,国也就不成其为国了。联邦制的美国从来不曾立法承认各州有权退出联邦。我们能说这是不自由不民主吗?
一方面,订立契约的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背弃契约,这是不应该的;另一方面,硬是禁止订约者(包括他们的子孙后代)撤出契约,那也不合理。于是,我们就面临到一种真正的两难处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也许根本不可能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则合;如果双方都同意分,则分。这很好办。问题是当一方愿合一方愿分时该怎么办。当双方意见对立而又没有一种双方公认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或程序,事情就会变得很棘手。倘若诉诸武力,自然是成王败寇。倘若各方都自我约束不动武,其结果往往是“独派”即分离主义者获胜。这不足为奇,合,需要双方自愿,分,只要一方坚持就行了。但是,民主国家并不是无政府。民主国家也需要运用强制性力量去维护自身的国土完整。因此,要一个民主国家事先就对统独问题作出无条件不动武的承诺,应该说也是不现实的。
民族自决与住民自决
这就涉及到自决原则的问题了。其实,有关自决原则,历来争议很大。第一,所谓自决,究竟是什么意思?第二,如果说自决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是哪一种性质的权利?
自决原则有两说,一是说民族自决,一是说住民自决。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有权与异族的国家相脱离,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住民自决是指任何一片大到足以构成一个独立行政区的土地上的居民有权就自己想属于哪个国家(包括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作出决定。民族自决原则把自决的主体限制在单一民族,鉴于当今之世,各民族混居的情形已然十分普遍,因此若普遍实行这一原则将会引出许多困难。不错,之所以出现混居局面,有的是由于不同民族的人们自愿的你来我往,有的是由于专制政府的强制移民,但后者有时也可转化为前者。仅举一例,过去,中共强制推行知识青年支援边疆政策和上山下乡政策,大批汉族知青来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后来,这些政策被终止,许多汉族知青又离开了这些地区,但仍有部分人选择继续留住原地。这样,他们就从强制移民变成了自愿移民。如果原住地民族以实行民族自决为由,强行将这批“非我族类”者驱出本地,或者是剥夺他们在自决问题上的投票权,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何况,我们知道,当年中共推行强制移民,除去少数被派往行使统治之权的官员之外,大部分还是普通老百姓,其中政治地位低下者占相当比例。所谓“支边”,未必都是什么美差肥缺,有时它倒和“下放”相似,暗中带有惩罚性质。另外在那时,也正是这些缺少关系和背景的支边人员最难获得机会重回内地,到后来变成自愿移民者恐怕也以这种人居多。这种人本来就是专制政权的受害者。假如在实行民主之后又把他们列入二等公民,禁止他们在自己的第二故乡享有和原住民同等的政治权利。那无异于构成了对他们的再一次伤害。
因此,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废除了强制移民政策之后,原先那批移民,愿意回去的应提供方便让他们回去,愿意留下的则应允许他们留下并承认他们享有和当地原住民同样的权利——至少是,一个移民若在当地居住了一定的时间,便应获得当地的公民身份。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岂不等于是变相地承认了当初强制移民的某种既成事实吗?我们的回答是:一场自由主义的改革(或曰宪政改革),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新的开端,它要求我们向前看。不错,对于过去历史造成的错误,我们必须纠正,但是,这种纠正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政主义的原则和法律,我们不应该以纠正历史错误的名义去侵犯无辜者的权益,否则只会引出极大的混乱并造成新的不公正。
自决原则与自由民主的区别
有些人坚称,自决权属于基本人权。这是对人权概念的误解。
按照通行的人权理论,自决问题是在人权概念的范围之外的。稍加思考便可发现,自决权和例如言论自由权这样的基本人权是有所不同的。道理极简单,发表自决的观点,这是一回事;实行自决,这完全是另一回事。前者属于言论自由的问题,后者是自决权的问题。如果人们仅仅是对统独问题发表各自的主张,大家可以各唱各调,互不妨碍,谁也不能强制谁,谁也不必服从谁。就算大多数人主张独立(或统一),他们也并不因此就有权力强制少数派服从。但若是实行自决,事情就不一样了。如果投票结果独派(或统派)赢得足够的多数,独立(或统一)就成为事实。该派就获得了一种权力,少数派就必须服从。象言论自由一类基本人权涉及的只是权利,自决权却会导致权力。两者显然不是同一性质或同一层次的问题。
还需指出,自决与民主也有区别。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民主都需要确立范围,确立边界。纽约州选州长,别州的人无权参与;纽约州通过的决议只适用于纽约州,对别州无效,且不能违背联邦宪法,如此等等。可是,自决却正好意味着要对这个范围、这个边界作修改,要质疑或否定这个范围,这个边界,所以它会陷民主于两难,所以它和民主有区别。我们都知道,自由和民主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有自由而无民主,也可以有民主而无自由。只不过在有自由的地方更容易实现民主,在有民主的地方更容易确立自由。我们还要知道,自决和自由和民主也都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一个自由的、民主的国家完全有可能不承认自决原则而仍不愧为自由民主。美国不承认南方有权独立,英国不承认北爱尔兰有自决权,但美国英国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不错,加拿大承认魁北克有权自决,但那只是近年之事。魁北克地区早就有人要求自决要求独立。只是到了晚近,加拿大才同意魁北克自决,我们不能说此前的加拿大就不自由不民主。不错,自由民主也有程度之别,但那和承不承认自决不一定相关,不承认自决不等于自由少民主少,承认自决不等于自由多民主多。自由民主与自决的关联无非是,在自由民主的国家,由于民意表达无碍也更受尊重,由于人们之间更容易相互理解,因此,那些有着较充分的理由想独立的人们更容易赢得别人的认可,有更多的机会实现他们的愿望。
自决原则的内在矛盾
细心推敲起来,自决原则本身就包含着一系列问题。
实行自决,意味着在该地区之内,少数必须承认多数的权威,但与此同时,它又意味着它不承认该地区之外的多数的权威。假如四川实行自决,多数人投票主张脱离中国独立,那么,少数不赞成独立的四川人也必须服从这多数人的意志;在四川省的范围之内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假如全中国大多数人并不赞成四川独立,四川人却可以置之不理;在全中国的范围之内却又是多数将就少数。这不是有双重标准之嫌吗?自决论者每每把统独问题比作结婚离婚,要结婚,需两人同意,要离婚,只要一人坚持要离就行了。然而问题在于,结婚离婚只涉及两个个人,两个意志;统独却涉及两个群体,涉及千千万万的意志。都说要尊重人民的意愿,但人民的意愿是不一致的,尊重了这派人就没法再尊重那派人。你说要尊重多数,但到底是哪里的多数呢?接着上面的例子讲,假如在四川全省的范围内,独派占多数,但在成都市的范围内却是统派占多数,那么,是成都人要服从全省人的意愿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四川国的一部份呢,还是四川人应该尊重成都人的意愿让他们继续当他们的中国人?假如成都市的多数人决定自己又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那又该怎么办呢?假如成都市西城区的多数人不赞同其他多数成都人的意愿,他们是否也可以独立行事呢?假如四川省的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假如全中国各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那又该怎么办呢?住民自决会引出这些麻烦。民族自决也会引出许多麻烦,因为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在高度混居的地方搞民族自决固然是纠缠不清,就算是那些某一民族集中居住之处,其内部也常常还有别的民族。因此,不问青红皂白地实行自决原则,在逻辑上完全可能把中国分裂成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所谓独立国家,而且各自的疆域错综交叉,彼此之间会为着承认不承认以及边界纠纷财产纠纷一类问题陷入无穷的争执。任何人只要顺着自决原则严格地逻辑推论下去,只消推出三五步,就会发现它的荒谬与尴尬。
统一不是至上的,自决不是无条件的。。。。。。
摘自胡平《论统独问题》,199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