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人权捍卫者季孝龙案二审开庭,目前尚未知结果。参与此案的作案者信息也在征集中,我们将开盒这些中共打手的个人、财产信息等。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被告人):季孝龙,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本案公诉书及判决书指控“上诉人通过境外社交软件推特发布或转发大量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虚假信息”,但公诉书及判决书上并无相关的具体客观事实和内容。客观事实是法律文书的基础,没有相关对具体事实的描述,相应的结论就成了个别司法人员的臆断。哪一些信息是虚假的,哪一些信息损害了国家形象,相应的司法文书应当直接、全面地去进行揭示,而本案的法律文书却选择了回避。
二、一审判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推论的方式不当地认为上诉人为推特账号的拥有者和操纵者。经过技术鉴定,没有在上诉人的手机和电脑上发现推特登录痕迹。不能排除另有他人在对该推特账号进行操作。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证据不足。目前该推特账号账号状态依然在合法运行,推特公司自身具有对所有推特账号言论监督的功能,作为合法的推特账号上的言论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三、一审审判程序违法。
1、没有在开庭前三日告知开庭时间。当庭,上诉人和辩护人对此都提出了异议,但审理的法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强行开庭,严重损害上诉人的诉讼权益;
2、一审辩护人、被告人的阅卷权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一审阅卷时,承办法官没有让辩护人阅看原始卷宗,只是代为复印了部分案件,交给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出示了一些辩护人没有看到过的案卷,并强行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被告人与辩护人当时均提出了异议,但合议庭仍然坚持错误做法,强行推进庭审。
四、现代自媒体时代的文字狱令人触目惊心,本案完全超出了我国刑法的原则和规定。
文字是表达思想、信息的媒介和工具。文字会让人喜欢,也会让人讨厌,但与犯罪无关。文字会带来思想的碰撞,没有思想的碰撞,就没有近代的启蒙思想,就没有我们当今世界的文明和法治。满清康雍乾三世大兴文字之狱,禁锢思想,摧残文化,使得中国全面落后于当时的世界。
1842年马克思写了《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一文,在这篇文章中,青年马克思抨击了普鲁士政府对报纸出版行为的审查,但他却绝不曾想到会有一个政府凭借刑法来打击自己所不喜欢的言论。自媒体,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都是获得国家许可的出版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出版者,而不是作者,因为文字的真正传播者是出版人。一篇文章的作者更不可能因为自己的文字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我国评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多数都与言论相关。众多的学者、作家、教师、普通工人党员,即使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也难免被打成“右派”、“反革命”,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有思想、语言、写字的本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解放思想”的提出都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所固有的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保护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废除人民公社推行农村土地承包、重建司法系统等无一不是对当时制度的突破。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以上这些制度都没有办法推出。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逆时代潮流的非法判决。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刑法293条第一款根本与上诉人的任何行为均无关系,如此适用法律,牵强附会。
综上所述,一审证据事实认定违法,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上诉人对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表达最强烈的抗议!希望二审法院坚守我国几十年来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改正一审判决,宣告我无罪。
上诉人:季孝龙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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