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对死囚的临刑关怀
根据宋朝的立法,这套“临刑关怀”制度包括七个层面:一、死囚被处决之前,“仍先给酒食”,允许犯人的最后一餐吃好喝好;
二、“听亲戚辞诀”,犯人享有在临刑前会见亲人、进行人生告别的权利;
三、“示以犯状”,即当众宣读犯人的罪状、判决、断由(法律依据),不搞秘密宣判;
四、“ 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东西塞住临刑死囚之口,要允许他说话;
五、若死囚“翻异(翻供喊冤),或其家属称冤”,必须中止行刑程序,快马“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元丰令》);
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时分(黄昏)行决,“经宿乃许收瘗”,尸首第二天由亲属领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挠;
七、没有亲属、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给予体面的安葬,“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天圣令》)。
---选自吴钩著《重新发现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