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谢阳律师
#谢阳律师 被非法羁押第1302天
控告信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控告人:陈桂秋,谢阳前妻
被控告人:余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项: 严重违法审判、滥用职权、剥夺辩护权、程序不公、逼迫被告自证其罪,践踏法治与人权。
尊敬的各级司法机关:
我叫陈桂秋,是谢阳的前妻,也是他两个孩子的母亲。我怀着极度悲愤与强烈的控诉意愿,向你们举报并控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丹在2025年7月30日审理谢阳一案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漠视法律,剥夺谢阳辩护律师阅卷权利,违反程序正义
谢阳被控的案件长达18卷,超过2000页,却在长达数月的庭前准备期中,律师从未被允许复制案卷。李国蓓律师和李贵生律师屡次依法申请阅卷、复制案卷,均被长沙中院以所谓“全案涉密”为由拒绝。然而,直到庭审当天,律师才发现所谓的“秘密”只是谎言——18本案卷中竟有8本没有任何密级标识!
既然未定密,就不能剥夺律师的复印权,这不是法官应知的基本常识吗?这不是恶意剥夺谢阳的辩护权是什么?法院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蓄意遮蔽案情,迫使律师“摸黑出庭”,这不是程序性谋杀吗?
二、故意制造辩护律师缺席,破坏谢阳的合法辩护结构
法院通知只发给李国蓓律师,未依法送达给另一位辩护人李贵生律师,导致李贵生因日程冲突未能及时出庭。这不是疏忽,这是精心安排好的孤立打击战术——让谢阳在只剩一位律师、案情不明的情况下仓促应战!
当谢阳与李国蓓律师坚持抗议这种不公正行为时,法院非但不暂停庭审,反而变本加厉,强行推进,甚至逼迫谢阳在不具备辩护基础的情况下立即核对证据材料,这哪是审判?这是审讯!
三、余丹法官公然压制律师维权、辱法蔑法
面对李国蓓律师依法提出抗议,余丹法官非但不回应,反而以“尊重法庭”的名义压制发声。请问,一个违法审判、拒绝律师阅卷、剥夺回避申请的法庭,配得上尊重吗?李律师依法退庭承担全部责任,却遭到司法局人员紧急“围堵”,并私下“劝说”息事宁人——你们到底是审案还是围猎?
四、国保非法进入看守所威胁谢阳,法院默许或参与
2024年12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国保”以谢阳“老朋友”名义进入看守所,在会议室中威胁谢阳“共产党做事没有底线”。谢阳在审判阶段,尚未定罪,法院竟默许此等非法接触、甚至可能参与安排?你们是在保障人权,还是参与酷刑和精神迫害?
五、强行推进庭审,试图将违法构陷“定型化”
当律师与谢阳一同坚持不配合违法审判,法院却步步紧逼,甚至在谢阳解除李国蓓律师辩护资格后,还继续找谢阳协商、强推开庭日程。更荒唐的是,如果两日内不开庭,就剥夺谢阳继续委托李国蓓律师的权利。请问,这是法律还是人质交换?是司法审判还是行政勒索?
我作为谢阳的前妻,看着他多年坚持法治与良知,如今却在法治的名义下遭遇践踏,我无法沉默。余丹法官的所作所为,早已背离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与法律底线,她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更是对一个家庭、一个父亲、一个公民尊严的践踏!
我以谢阳两个孩子的母亲身份,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彻查余丹法官在本案中的所有违法行为,责令长沙中院立即纠正违法庭审,依法保障谢阳的阅卷权、辩护权、程序权利,并追究余丹法官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责任。
一个不尊重程序、不允许律师阅卷、不允许律师依法辩护的法庭,不是法庭,是审讯室;不是在办案,是在演戏;不是司法,是羞辱。
此致
敬礼!
控告人:陈桂秋
日期:2025年8月5日
已经邮寄控告信至以下单位:
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745
2. 司法部纪委监察组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020
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329号
邮政编码:410005
4.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邮政编码:410205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投诉举报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律协大厦
邮政编码:100020
6.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人民大会堂东侧)
邮政编码: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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