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史上,出生公民权只有两条路径:属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英国普通法是属地原则,美国从殖民地时代就是属地原则。内战爆发前夕,最高法院短暂主张血统原则,但很短命,被第十四修正案覆盖,成了最高法院史上最大的丑闻判决。第十四修正案以后,最高法院无法再恢复血统原则,但有大法官给血统原则披上一些属地原则的马甲,试图复活血统原则。但是,到目前为止,都是最高法院的少数意见。我不反对给属地原则附加条件,但要改宪法,必须通过修正案,要附加不违反宪法的条件,必须通过国会立法。这才是美国的宪政民主。如果总统想改就改,美国就成了土皇帝中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