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自由最大的敌人,往往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披着道德外衣的权力;公民最应警惕的,也往往不是公开宣称限制自由,而是以“促进、维护、发展、稳定、团结”等美好名义,不断扩张公权力的边界。
真正危险的,当然不是“民族团结”四个字,而是谁有权定义什么叫“团结”,又由谁裁定什么叫“破坏团结”。当定义权、解释权、裁判权同时掌握在权力手中,“团结”便可能从一种公共价值,演变成一种政治纪律和法律暴政;从一种社会目标,演变成一种制度工具。
今天,可以说某些言论“影响民族团结”;明天,就可能说批评人民政府“影响人民团结”;后天,监督权力、揭露腐败、针砭时弊,乃至提出不同意见,都可能被贴上“不利团结”“妨碍进步”的标签。如此一来,法律维护的不再是团结,而是权力;制度促进的不再是进步,而是死一样的沉默。
团结,不是只有一种声音,而是允许万千声音同处一室;进步,不是人人异口同声,而是人人都有据理力争的权利。批评不是团结的敌人,拒绝批评才是;异议不是进步的障碍,压制异议才是。一个真正成熟、自信的制度,不会害怕不同意见;只有缺乏自信的权力,才需要不断借“团结”的名义,把批评解释成敌意,把监督包装成破坏,把沉默粉饰为和谐。
历史反复证明:凡是可以用“促进团结”的名义限制今天的言论,就可以用同样的逻辑限制明天的一切自由。当一种法律开始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表达,下一步,便可能规定人们应当如何思考。那时,被促进的未必是民族团结,而是自由和人权的日益消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