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男子眼看着村里的芒果因为路窄而卖不出去,情急之下,他借了7万元修路,不曾想,芒果虽卖出了,他却被得村民给举报了。森林公安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对其罚款44467.5元万元,并要求6个月内恢复原状。男子不服,将森林公安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大河报)
何伟看着自己的1300亩果园,芒果压满了枝头,心里乐开了花,仿佛看见红彤彤的钞票向他走来。
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芒果眼看着都要熟透,却不见芒果商来收芒果。
只因村里的路太窄,根本不能容正常车辆通过,所以让芒果商望而却步。
如果再这么等下去也不是办法,何伟认为,老话说的对,要想致富,必须先修路。
于是,何伟决定自费修路,他拿出了自己仅有的2万元积蓄。 然而,2万元钱用来拓宽800米长的一段路,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何伟决心已下,随后,他又东拼西凑借了5万元。
有了这7万元钱,何伟终于如愿以偿,将那段800米长的道路拓宽。
他的这一举动,不仅为当地村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更为他们开辟了一条通往富裕的道路。
望着村民忙碌而有序地穿梭在芒果林间,与此同时,满载着新鲜芒果的车辆一辆接一辆地驶出村庄。
此情此景,让何伟的心中涌动着无比的激动与感慨,泪水不禁模糊了他的双眼,自己的坚持与努力终于没有白费。
就在一切都往好方向上所发展的时候,村里有人眼红了,偷偷的将何伟让给举报了。
森林公安接到举报后,找上门来,称何伟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所以对他罚款44467.5元,并责令他在6个月内恢复原状。
何伟想不明白,自己借钱修路,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为什么没人感谢他,还有人将他举报了,还要对他罚款。
何伟赶紧向森林公安解释:“我种了20年的果树,却连生活都成问题,就因为村里不通车,我们村与世隔绝,一直富不起来,如今,好不容易修好的路,怎么能恢复原样呢?这不是把我们往死路逼吗?”
另外,何伟还解释:“自己井没有占用道路两旁的林地,只是将道路两旁的杂草地给占用了,扩宽的面积仅容一辆汽车通行。”
然而,森林公安根本不听他解释,坚持秉公执法。
何伟越想越气,明明自己修路是造福村民的大好事,却要被罚款,于是,他将森林公安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那么,在法律的角色,该如何认定此事。
1、森林公安认针对具体的处罚措施,已明确要求何伟能需承担两项责任:
一是责令其限期恢复被占用林地的原状,以恢复生态环境的自然状态;
二是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
同时,他们也表示,尽管何伟需要为擅自修路并占用林地的行为负责,但他所修建的道路若对村民出行具有实际意义,可以考虑允许其保留,但前提是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的罚款,以示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与遵守。
这一处罚决定在于平衡法律执行与民生需求之间的关系,确保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兼顾到村民的实际利益。
2、何伟认为,他自掏腰包修路,做的造福村民的好事,并且在修路过程中没有占用林地,森林的处罚依据认定是错误的,应当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确保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行政处罚缺少这些合法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该行政行为即可被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何伟委屈的表示,路被扩宽了,村民的芒果也卖出去了,自己明明做了大好事,还要被处罚,这还有天理吗?
另外自己修路花了7万元全是借的,哪有钱交罚款?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何伟在修路前,没有征得林业部门同意就擅自修路,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最后,法院驳回了何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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